药品、医疗器械造成损害 医疗机构有责任先行赔偿
发布时间:2010-7-2 9:01:59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药品、医疗器械所致医患纠纷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医疗机构先行赔偿后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在现实生活中,当不合格的药品器械流入医院使患者受到损害后,或者当患者因输血出现问题,医院往往会将责任推脱到生产厂商、血站一方,从而导致患者索赔难度加大。
针对这一状况,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将有利于减缓医患矛盾,及时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
相关阅读
- 卫生部:专科医院由省级规划设置2011-12-15
- 2010年全球医疗器械十巨头收入盘点2011-12-12
- 《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印发2011-12-01
- 产品鱼目混珠 医疗器械类膏贴需纳入监管视野2011-09-29
-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纳入监管201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