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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损害补偿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2/8/15 10:06:17

按照《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应当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受害者进行合理补偿。日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损害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政府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相关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依照《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受损患者进行合理补偿;医疗纠纷发生后经鉴定结论属于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损害等级、一次性补偿费用标准、费用领取人的条件、补偿时限等;医疗机构先垫付受损方补偿费用,后向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追偿补偿费用的相关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的,医疗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自2012年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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