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耗材集采新规发布
集采执行监管加码,各类排查、考核将启动。
01
进院排查集采执行情况
定期通报相关科室、医生
5月12日,河南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覆盖规范集采报量、优化执行考核、挂网价格管理、医疗服务价格联动等主要措施(完整见文末)。

耗材集采已推进多年,覆盖品类和地区持续扩围。为了集采成果能够有效落地,针对中选产品进院的监管正在逐步趋严。
根据《意见稿》,每个批次中选结果执行第3个月起,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排查。
目前集采执行监管已细化至医院个人,要求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中选产品的点评力度,对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或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端也是此次监管等重要一环。《意见稿》提出将集采执行监管与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做好衔接。
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等行为的医药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给予失信评级。
除了排查、通报等手段外,集采执行监管还同医院资金深度挂钩。
《意见稿》中提到,每年对医疗机构集采执行情况统一开展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当年集采结余留用资金的依据。
实行DRG/DIP、门诊按人头付费等定额付费方式的统筹地区,考核结果作为相关付费方式年度清算的重要依据。
此外,集采执行的物质激励还体现出与新医改趋势的联动。伴随大规模集采挤出耗材的虚高价格水分,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正进入调整期,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实施调整。
根据《意见稿》,按要求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暂缓执行调价结果。
这意味着,积极落实集采执行的医疗机构,能够更早享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带来的价格红利。
02
集采执行全流程监管
医院和企业均被锁定
加强集采执行管理是国家级行动。
去年12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从集采药品耗材的进院、使用、监测、考核、反馈等各环节提出细化措施。
除河南外,浙江、海南等多地均发文跟进落实,集采执行监管已步入全新阶段。自集采推行起,已有大批医疗机构因执行不力被通报,随着相应管理举措细化,在处罚与激励等双轮驱动下,集采执行完成度将显著上升。
从国家和各地披露的信息可见,2025显然又是个集采大年。
根据国家医保局介绍,国家层面将在上半年开展第11批药品集采,下半年开展第6批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同时将在地方层面开展具备专业特色的全国联盟采购预计达到20个左右,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以及高值耗材等。
伴随集采常态化,且规模持续扩大,严管执行阶段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例如,企业在中标后将面临产品需求量骤增,若无与之相应的供应能力支撑,除了削弱集采能效外,也会直接影响医院正常使用。
河南《意见稿》中要求加强集采中选产品供需对接,建立多种渠道的医疗机构、医药企业诉求对接机制,畅通集采执行问题反馈收集渠道。
针对中选产品供货不及时等问题,医疗机构应将相关问题反馈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和统筹区医保部门,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承诺问题解决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同时,围绕医院端的监管手段也趋于多样。除了上文提到的执行第3个月开展排查外。浙江还在近日发文指出,对有量不报、报而不采、采而不足的医药机构,适时开展公开问询,视情节纳入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安全体检综合巡查范围。
伴随集采全流程管理框架逐步建成,报量、使用、供应等环节被制度化规范,后续集采大规模开展、落地将得到更为可靠的支撑。
附:







【来源:赛柏蓝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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